摘要
一、关于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危险,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到2010年。相对于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全世界总体排放要减少5.2%。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间,欧盟国家应减少8%、美国7%、日本6%、加拿大6%、东欧各国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1%。
出处
《国土绿化》
2008年第4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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