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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公告对韩、马、新、印尼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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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0日发布该年度第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4月10日起,为期5年。
出处 《化工中间体》 2008年第4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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