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在我国已经显山露水,此类行为对社会经济通常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美国法院将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前者往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后者一般适用合理原则。在日本的反垄断法上,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行为并非是本身违法的,至少在具有正当理由或者并不严重限制竞争的情形下是可以得到反垄断法宽容的。我们应当在借鉴美国及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具体情形,通过反垄断法对其予以有效规制。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3期80-83,共4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JC8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