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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为什么不能按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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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安徽一公费出国旅游团在芬兰被人家抓了个现行。回国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有评论者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应该按贪污罪论处。这招来了北大陈兴良教授和田文昌律师的反对。他们旗帜鲜明地提出,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作者 郭松民
出处 《辽宁人大》 2008年第1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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