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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名”与“实”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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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与宪政本为一物,二者分离实为“名”、“实”之别而引起。宪法之“名”与“实”在宪法学上即“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或德国学者施密特之“宪章”与“宪律”。宪法有“名”、“实”之别,是宪法特有的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之品质所致,二者分殊是由名称与标准不同而招致的结果。
作者 郑贤君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1-22,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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