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政的理解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政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政两种:前者是指制定宪法并实施宪法的政治形态,而不论宪法的内容以及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是否符合自然法原理,简言之即凡有宪法必然有宪政;后者是指制定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人权的宪法,通过保障这种宪法的实施而构成宪治的政治形态,在宪治形态下,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限权和人权保障标准,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即使宪法有实施的保障也不能说是宪政国家,即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3-24,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