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先顺位抵押权因债权消灭等原因而归于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而取得在先顺位,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上存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之分。我国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务界历来采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但学术界多有批评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而要求改采固定主义之呼声。然究竟采何种主义,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整体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传统,在缺乏相应配套制度和社会认同的情况下,贸然改用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殊非妥当。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93-101,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