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办理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两类人员需要聘请翻译:一是少数民族人,二是聋哑人。由于此类案件对语言文字具有特殊要求,翻译人员不仅要协助司法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同时还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翻译制度规定的极为原则,仅在第九条第一款作了简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62-6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