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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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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6年分别发市了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71号公告。其中,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Hoesch GmbH &Co.KG)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0%。
出处 《上海造纸》 2008年第2期58-58,共1页 Shanghai Paper 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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