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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程”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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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2月,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在射阳县城中心区准备投资5000万元兴建一座商厦。在该商厦外部工程已经完工,开始内部装修时,企业的资金供应出现问题,工程被迫停工,而且一停就是近三年。由于甲公司的前期投资款中有2800万元是银行贷款本息,因为无力还款,2007年年底银行要求甲公司用“未完工程”抵债,作价3000万元。同时,甲公司也认为商厦已经没有投资价值,拟对建设过半的商厦及时进行处理。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08年第4期47-48,共2页 Finance&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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