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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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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64-64,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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