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教育权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用法,与教育权及学习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作为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我国教育法确认并保障的受教育权包括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机会平等和教育选择自由,权利内容具有法律确定性且有待不断发展。
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3-16,共4页
China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基金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课题“受教育权利研究”(课题号:200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