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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药品检验效能对提升技术监管水平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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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检验按照检验的性质及检验结果的效力可分两类:一类是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因自身需要对药品进行的检验。对于这类药品的检验,法律没有必要强制规定检验机构。另一类药品检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所需要进行的检验。承担上述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其检验结果将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出处 《首都医药》 2008年第9期56-56,共1页 Capit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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