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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转包严禁污染防治义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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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企业出租、发包造成污染防治义务“落空”的现象,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出租、发包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造成违法污染者将受重处。该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8年第2期121-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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