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约于上世纪中叶,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发展,欧美许多发达国家逐渐开始通过专门立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调整。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德国,则于1951年颁布了《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典》(简称《住宅所有权法典》)。由于该法典特别强调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允许为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而在实践中采取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模式,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91-215,共2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复旦大学文科科研“金苗”项目“德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之研究--兼论对我国的现实借鉴价值”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