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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 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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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陈忠强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7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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