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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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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3月份,耿某与缪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由缪某购买耿某的“时风牌”拖拉机一辆;商定该车价款为5000元;车辆交付后由缪某承担该车的运转费用;协议签定后,耿某于2008年3月份将该车交给缪某占有使用,缪某亦向耿某交付了5000元车款。但该车未过户,其户主为耿某。自2007年9月份至今,该车的养路费耿某一直没有向有关部门缴纳。2008年3月,山东省泗水县交通局以该车的注册户主耿某为申请执行人,
作者 杨浩
出处 《南方农机》 2008年第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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