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公司因故无法按期进行2007年10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2007年9月24日我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增值税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当天批准我公司10月份纳税申报工作延期至10月20日。在办理延期申报的当天,我按税务机关核定的60万元应纳税额预缴了税款,并在10月20日前进行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工作。后来,税务机关告知我公司,办理延期申报时只能在税款所属纳税期内预缴税款,不能提前至上一月预缴税款。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预缴税款的入库时间只能在税款所属纳税期内吗?另外,如果我公司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了税款结算,由于预缴税款小于10月份实际应纳税额需要补税,我公司是否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就补缴税款部分加收滞纳金?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31-32,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