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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部门的独立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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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在我国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根本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试图从商法的调整对象入手,分别将商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比较,从而划清商法、民法和经济法三者之间的界限。
作者 左媛 李冰清
出处 《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00-100,102,共2页 Journal of C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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