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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乱收费后又被限期拆除不属于一事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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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2月,原告杨某某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家主房北侧搭建49.95平方米房屋。同年10月1日,某市建设局向杨某某发出停工通知书,杨某某即停止施工。2005年3月12日,某市经济开发区综合监察队向杨某某收取1000元违章建房保证金,并出具了暂收条,暂收条上盖有“某市经济开发区综合监察队”公章。杨某某缴纳1000元保证金后即恢复建房,并于当年完工。
作者 刘德生
机构地区 东台市人民法院
出处 《城建监察》 2008年第5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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