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分析了弱势群体的含义、成因以及保障弱势群体人权的正当性,进而认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应具体建立救济型保障制度和发展型保障制度。从而使整个社会、政府树立其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义务观,充分认识到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并非是施舍或恩赐,而是一种义务,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义务,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进步所应尽的义务。
出处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2期79-84,共6页
Journal of Kangding Nationality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