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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责任主体及其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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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2008年第一期翟慧杰的文章指出,从理论上讲,数字信息生命链条上的任何主体都是责任者,但是鉴于经费、技术、管理、法律、人才等方面的原因,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重任只能落在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出版者等少数责任主体的肩上。而且,相对于图书馆等信息机构,档案馆的收藏更能反映历史的完整性、原貌与发展轨迹。
出处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58-58,共1页 Beijing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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