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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原则”与“以人为本”之间寻找平衡点——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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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决定》对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处 《江淮法治》 2008年第9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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