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职工集体宿舍可否认定为“户”?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那么一般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集体宿舍,是否可认定为以上所称的“户”?
作者 法博士
出处 《人民公安》 2008年第8期64-64,共1页 People's Poli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