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七”之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主要是通过中英两国政府加入的多边及双边协定来实现的。由于中英两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双方作出的促裁裁决均可得到对方的承认与执行,须经过重复的讼累,给两方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香港回归后,以何种方式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笔者认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办法,有关涉港经济纠纷的解决仍适用原先有关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法律规定,从而延续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原先的一贯做法;同时,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仍被视为或享受“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待遇。对于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出现承认与执行对方民事判决的安排,但不可能像中国同地法院那样不需承认就可直接到异地执行本院的判决。“九七”后,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司法协助的安排,多半是原有模式的延续。但是,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不断交流和法律观点的融合。在司法协助领域或许会有一个突破的发展。
出处
《港澳经济》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2期10-15,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