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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共犯范围认定的理解——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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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非身份者认定为受贿罪共犯,既要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也要符合“两高”《意见》的规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必须有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作者 潘晓燕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4期31-32,共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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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顾晓敏,刘华敏.“‘特定关系人’受贿共犯范围须严格限定”,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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