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某驾驶的一辆套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损,于是送汽修厂修理。汽修厂对江某的身份证和车辆信息进行了登记即进行维修。车修好后,需要支付维修费人民币8000元,江某嫌修理费太贵,遂伙同罗某密谋不给修理费。后江某、罗某以试车为名将车开走,途中将跟车的汽修厂员工赶下车,对其拳打脚踢,然后即驾车逃离,不久又将车的车身颜色喷改,改挂车牌,凿改发动机号码,原汽修厂至案发时尚没有向江某讨回修理费。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4期110-112,共3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