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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者谆谆 听者藐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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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3年12月颁布实施《统计法》以后,我国的统计工作就正式步入了法制轨道。各级领导和各级统计机构为了宣传贯彻《统计法》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使《统计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然而,在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有极个别的部门和单位根本就无视《统计法》,还有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纪律,执法犯法,以致造成经济工作中的混乱和决策上的失误,这种“煮鹤焚琴”的现象的确令人叹息。 一、违反《统计法》的现象种种 我行我素——不按规定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拒报、迟报等现象时有发生,你有你的政策,我有我的对策,反正天高皇帝远。
作者 汪作先
出处 《统计与决策》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0期39-40,共2页 Statistics &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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