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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对会计的影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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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破产法》迟迟未能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将不会更改,本文就新《破产法》新增内容涉及的会计问题,谈点个人拙见。
作者 郭强华
机构地区 宁波大学商学院
出处 《财会学习》 2008年第5期31-33,共3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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