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WTO争端解决中,当败诉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已通过的DSB报告时,不执行报告所造成的主要经济代价往往由市场中的商业主体承受。然而,在目前的DSU体制中,却不允许受损的私人方凭借DSB裁决向任何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此,WTO框架面临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要求将这些主体直接融入到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中来。如何找到一条恰当的途径,既能够在目前的体制框架下维护私人方的利益,又不至于降低WTO成员方在执行争端裁决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处置权,这对WTO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3期43-44,共2页
Commer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