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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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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磷酸二铵最终零售价格按到站价顺加7%以内的综合差率。再加实际运杂费制定。
出处 《四川物价》 2008年第4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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