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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类“红头文件”人大常委会要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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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四类规范性文件必须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不适当情形的将予以撤销。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规定,自今年起,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出处 《辽宁人大》 2008年第4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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