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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法制机构应发挥好四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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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法制的大潮奔涌向前,法治财政的列车始入快线,这为地方财政法制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抓住新契机,地方财政法制机构应发挥财政普法的播种机作用、财政立法的内闸门作用、财政执法的守夜人作用和财政执法监督的安全网作用。
作者 张永胜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5期111-111,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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