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陈某某,男,50岁,原任某乡党委书记,2001年秋因涉嫌受贿被捕。某地法院一审认定其接受13人计24次的行贿,受贿金额126000元及彩电一台、手表一只。其中,在1995年下半年和1996下半年,先后四次收受陆某送的人民币75000元。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民营企业家陆某某等三人在承包窑厂期间,送给他的75000元是自己的八股分红不是受贿,其他证据有逼供情节等等。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2期28-28,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