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人是否有能力实现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是衡量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是否达到和谐状态的根本依据。从总体上讲,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对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充分实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不完备、实用性欠缺、法律政策化、民族政治制度的具体设计不尽合理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不充分、国家的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民族自治地方和谐发展的障碍。为营造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少数民族人权实现的良好法治环境,必须在深入考察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化改革、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谐发展之间现实与可能的矛盾和冲突的基础上,采取可行措施以改革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的法治保障研究>(批准号:07AMZOO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