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业已存在的以各种名义出售绿地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享有共有权,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一规定,为业主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取得特定绿地提供了法律根据。但在实践中,取得绿地的约定却无法达到明示的效果。属于个人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并未解决绿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权属仍不清晰。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08-211,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