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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权缺失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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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二者缺一不可。然而,我国《婚姻法》在以基本原则的的形式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同时,却有通过该法第四章关于离婚的具体规定剥夺了公民本应享有的离婚自由权,使我国公民只享有残缺不全的婚姻自由权。
作者 刘菁
机构地区 葫芦岛电大
出处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99-100,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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