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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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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77-7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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