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背景资料:某乳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为了鼓励客户多购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对客户购买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时,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在折扣发票的开具上,公司凭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给客户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前,当地国税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稽查时,对公司单独开具发票的折扣,既不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减除,也不允许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合理?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79-7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