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责任作为一个出现于工业时代的法律问题,已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通过对美国、欧洲及亚洲国家和地区产品责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发达国家普遍采取较倾向于产品责任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相对完备的损害赔偿制度设计,普遍认可缺陷产品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不同程度的惩罚性赔偿,就我国而言,现行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产品责任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都存在一定的欠缺。所以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采取限幅数额的办法,明确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大体数额,以切实保护产品责任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权利。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4期275-27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