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交易虚拟性、非实名性、跨地域性增加了网上交易风险,网上交易主体作为网上交易的直接参与者,研究其市场准入是规范网上交易活动的第一个问题。针对《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网上交易主体的规定,提出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网上交易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比较合理也利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而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法律的不确定性上看,都不应硬性要求网上交易的自然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网上交易。
出处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Commercial Serv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