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六章中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专门对业主与物业机构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与物业机构之间存在着三大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以上三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化,对于正确处理业主与物业机构的纠纷,保持小区公共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出处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116-118,共3页
Journal of Lesha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