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古罗马家庭是否以团体人格的形式来实践其主体地位,一直存在争议。罗马家庭中的家长权的主导性,使该权在成为个人所有权的观念来源的同时,也从各个方面妨碍了家庭获得团体人格。继而是罗马家庭通过解体过程而成为自然人获得独立与自由、取得个人财产的制度中介。这些都使罗马家庭成为同时代法人制度雏形的对立物,成为设计法人人格获取与否认条件时的考察对象。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34-140,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5Z-FX0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