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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行平仓中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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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货经纪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是强行平仓的重要条件之一,该通知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免除。在涉及强行平仓的诉讼中,期货经纪公司若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者 潘晓璇
出处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1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anchang Municipal Committe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杨振海主编:《期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 2何宁湘:“强制平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载《期货导报》1996年3月22日第4版
  • 3张长贵:“也谈强制平仓的法律属性”,《期货导报》1996年5月17日第4版
  • 4刘冠华:“合理平仓保护投资者权益”,载《期货导报》1996年6月12日第4版

共引文献4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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