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的商务模式,对现有国际税收协定原则造成了冲击,使按现行原则确定的各国税收协定的内容适用性大大削弱,主要体现在所得分类变得模糊,"常设机构"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独立实体和公平成交价原则的实施更加困难等方面。对国际税收协定原则必须进行修改。其办法是:对国际税收协定原则的修改应从对电子商务的所得按对被动所得的征税办法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是否列为支出减少所得税税基为依据征税;用公式利润分配法代替独立实体和公平成交价原则,建立"电子(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
出处
《商业经济》
2008年第5期88-89,108,共3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