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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安委办等推进隐患治理工作的指导、实施意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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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8年第5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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