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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本人能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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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宿迁籍农民工李某在常熟市一家私营化纤企业打工。2007年4月28日上午,她在牵伸设备上操作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不慎被废丝各绞断一节。企业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报销了住院和养伤期间的医疗、陪护费用,并按月支付了工伤期间的工资。后来李某伤愈,由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要求企业调换适当工种。企业以无合适工作为由要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当李某提出要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时,企业以申请鉴定后上级安监部门要罚款等种种所谓理由拒绝了她的要求。为此,她到当地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自己能否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有何待遇?
作者 陈维新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8年第5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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