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33-237,共5页
Academics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
课题编号:05C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