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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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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作者 王红艳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33-237,共5页 Academics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 课题编号:05C28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蔡晖.《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罚与择罚》,《人民法院报》,1999年11月27日.
  • 2张广兴等著.《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88,202页.
  • 3《合同法》第114条
  • 4何孝元.《民法债编总论》,台北自版,1977年,第194页,
  • 5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359页.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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