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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不得从本金中先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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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7月.因我家房子急需维修。我便向同村村民刘某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据约定:我借刘某1万元钱,年利率10%,期限为3年。后刘某提出必须提前付清3年的利息。我只好答应他预先从本金中扣除3000元(利息),我只拿到7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刘某要求我返还1万元本金及3000元利息。请问。刘某的要求合法吗?
出处 《人大建设》 2008年第5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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