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地进行。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阶段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增设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认定办法,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督和报酬确定方法。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5期139-141,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